协会对返佣相关行为有规定吗?
其实早在2018年,协会就发布过《关于规范行业“返佣”行为的通知》,其中明确规定: 一、禁止中介人员为获取业务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承诺或提供“返佣”。 二、中介机构对业主或客户给予佣金优惠减免的,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示优惠或减免金额,并如实入账,严禁任何口头或私下承诺。 是的,这个我了解!简单说就是不能以个人名义承诺返佣,如果确实有优惠,需要由中介机构与客户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! 没错,这样不仅有助于引导、规范中介机构、中介人员依法良性竞争,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、健康、有序发展。 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,会怎样呢?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,一经查实,将根据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》中“变相地通过回扣、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”或“为承揽业务,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”被列入C类不良行为记录哦!C类不良行为记录不仅通过星级评价平台记录,也会抄送给相关征信机构! 明白了,我们应该重视!并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朝着专业化、标准化、规范化方向前行,而不是做一些不正当竞争或者虚假承诺! 你说的没错,行业发展需要大家共同努力,做专业、诚信、受尊重的房地产中介人,将是我们的最终命题! 【到底能不能“返佣”?】 一、禁止中介人员为获取业务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承诺或提供“返佣”。 二、中介机构对业主或客户给予佣金优惠减免的,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示优惠或减免金额,并如实入账,严禁任何口头或私下承诺。 违反上述规定的中介机构、中介人员,一经查实,将被列入其C类不良行为记录。